民法典中网络侵权追加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探讨民法典中网络侵权追加举证责任的分配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网络侵权和举证责任。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擅自传播他人隐私等。而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了网络侵权需要承担责任,但对于举证责任分配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网络侵权纠纷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被侵权人通常需要首先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比如因为他人在网上发布的不实信息,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精神遭受痛苦或者财产受到损失等。其二,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指出具体是谁在网络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像发布了哪些诋毁性的言论、传播了怎样的隐私内容等。其三,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明正是因为侵权人的网络侵权行为,才给自己带来了相应的损害后果。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涉及追加举证责任的问题。例如,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追加为被告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若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追加举证责任,比如证明自己已经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等。 另外,如果被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举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会涉及追加举证。此时,被侵权人要继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侵权人如果对被侵权人新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也有权利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反证。 总的来说,在民法典框架下,网络侵权追加举证责任的分配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主体而有所不同。被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侵权人都可能在不同阶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网络侵权纠纷中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