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如何执行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之一,对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限制。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它是如何执行的。 首先,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能享有上述权利。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执行方式上,公安机关会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行使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如果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理。 当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政治权利。这标志着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完毕,重新享有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总之,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一个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目的是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