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合同风险转移是怎样的?
我签订了一个提存合同,现在不太清楚合同里的风险转移情况。我想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风险就转移了,是提存之后马上就转移,还是有其他条件呢?我很担心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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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提存合同中,风险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风险的概念。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将标的物合法提存,从提存成立之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从债务人转移到了债权人。 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受领货物,甲依法将货物提存。提存之后,如果货物因为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而毁损、灭失,那么这个损失就由乙来承担,而不是甲。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提存是在债权人存在一定过错(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当债务人完成提存行为后,其已经尽到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此时再让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就不合理了。 同时,债权人在提存后有权利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总之,在提存合同中,风险转移以提存成立为标志,从债务人转移至债权人,这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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