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执行刑期做出了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十年,总和刑期为二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十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不过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终执行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既被判处有期徒刑又被判处拘役时,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拘役六个月,那么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要是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管制一年,在有期徒刑两年执行完毕后,还要接着执行管制一年。 此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