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伤精神抚慰金具体是怎么赔偿的?
我在黑龙江工作时受了工伤,身体和精神上都承受了很大痛苦。我想知道在黑龙江省,工伤精神抚慰金赔偿有没有明确标准,赔偿数额怎么确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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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龙江省,工伤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情况较为复杂,需要从不同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工伤保险待遇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工伤是没有精神抚慰金赔偿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并不包含精神抚慰金。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项目,也没有精神抚慰金这一项。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当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例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 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 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 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关于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 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至五千元。 -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由当地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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