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要素是如何定义的?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遇到了疑似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我想弄清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里,对商业秘密的要素到底是怎么定义的,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手里的信息算不算商业秘密,也好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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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内容。首先,我们来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简单来说,就是这些信息不是大家都能轻易获取到的。它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不是行业内普遍公开的知识或信息。比如企业自己研发出来的独特的生产工艺,其他同行并不知晓,这就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素。 具有商业价值,意味着这些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像企业的客户名单,通过这些名单可以开展业务、增加收入,这就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体现。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要求权利人对这些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手段。例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信息的人员范围,对存储信息的设备设置密码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该条款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要素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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