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双全的夫妻离婚时,孩子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有一儿一女。我很担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想了解在这种儿女双全的情况下,法律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是会一人一个,还是有其他的考量因素,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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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儿女双全的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多方面考量的。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判定方式有所不同: -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哺乳等。不过,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也可能判给父亲。 -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父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以及其它家庭成员状况等。例如,一方收入稳定且能提供良好居住环境,另一方工作不稳定且居住条件差,那么前者在争取抚养权上更有优势。 -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会询问孩子的想法,看他们更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父母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当,也有可能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同时,在有效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有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予以批准 。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全方位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人。比如孩子一直跟随一方生活,改变环境可能对其不利,这就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轮流抚养:即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不同时间段轮流照顾、抚养孩子,保障孩子与父母双方都有相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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