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孩子的抚养权是如何判的?


在法律上,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依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下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其次,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这里体现了对孩子成长环境稳定性和健康性的考量。 再者,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尊重他们的意愿有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有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可以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能同时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总之,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综合各种因素,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