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通俗来讲,就是当你的债务人欠你钱不还,同时他又有一笔钱可以从别人那里要回来,却不去要,这时候你就可以代替他去把这笔钱要回来。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代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者已经消灭,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里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如果还未到期,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其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就能够得到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行使。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构成要件的存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