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留置权的?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我们详细来了解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 首先,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包含了几个要素: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意味着这种占有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比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但债务人还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三是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占有定作人交付的加工材料,因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就可以留置该材料,因为材料的占有和加工费债权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而企业之间的留置则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其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留置权人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留置财产,避免其受到损坏或者丢失。如果因为留置权人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留置财产受损,那么留置权人就要对债务人进行赔偿。 再者,关于留置权的实现。《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直接将留置财产据为己有,而是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先和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财产折价抵偿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所得价款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最后,留置权也会因一些情形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比如留置权人将留置财产返还给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了其他的担保,像保证人保证、抵押、质押等,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有了新的保障,那么留置权就不再存在了。 总之,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要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