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破坏军人婚姻案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我看到了徐**破坏军人婚姻案的相关报道,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像这种破坏军人婚姻的情况是怎么认定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呢?我比较关注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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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破坏军人婚姻是一种性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确破坏军婚罪的概念。破坏军婚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还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有军籍的学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从这一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给予了较为严厉的制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军人肩负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他们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长期坚守在国防岗位上,其婚姻关系理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回到徐**破坏军人婚姻案,如果徐**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还与之同居或者结婚,那么就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的认定,一般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对于“结婚”,则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一旦法院认定徐**构成破坏军婚罪,就会依据刑法的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比如徐**的主观故意程度、破坏婚姻的具体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例如,如果徐**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从属关系,胁迫现役军人的配偶,那么处罚可能会更重。 总之,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也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律通过设立破坏军婚罪,有力地维护了军人的婚姻权益和国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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