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有限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上出现了一些问题,面临不少债务。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有限公司对于这些债务到底是怎么承担责任的,是公司自己承担,还是我们股东也有责任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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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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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体系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我们要明白有限公司的概念。有限公司,全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显著特点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当公司产生债务时,先用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去偿还这些债务。比如公司拥有的设备、资金、房产等,都可以用来偿债。这一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呢?一般情况下,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就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例如,股东虚假出资,也就是没有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的出资偷偷拿走。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有相关规定。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从而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总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是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但在股东存在违法行为时,可能要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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