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临湘市数罪并罚是怎么判的?

我在临湘市,因为涉及多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边数罪并罚的判决规则是怎样的,是把各个罪的刑罚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判决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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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量刑时,要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那么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很好理解,因为死刑和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有了它们就不用再考虑其他较轻刑罚的执行了。 如果数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那就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当判处的是有期徒刑和拘役时,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是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还要执行管制。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八年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二十三年,不满三十五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因一个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他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就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则重新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十二年,已经执行的三年要算进去,实际还需执行九年。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某人因一个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了三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前罪还剩七年没执行,就把这七年和新罪的五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临湘市在处理数罪并罚案件时,也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来进行判决的,不会因为地域不同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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