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后多久会移交监狱?


拘留后移交监狱的时间涉及到多个法律程序和环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区分拘留的类型,在我国,拘留主要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期限通常不超过十五日,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拘留人就会被释放,不存在移交监狱的情况,相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而刑事拘留则不同,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到移交监狱,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当判决生效后,如果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会被移交监狱执行刑罚。 综上所述,从刑事拘留到移交监狱的时间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而有很大差异,简单的案件可能几个月,复杂的案件可能会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