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受理期限是多久?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打算申请破产重整,但不清楚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期限是多久。担心如果期限过长会耽误公司后续的处理,想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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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受理期限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破产重整属于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也就是说,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7天异议期,异议期满后法院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是债务人等其他主体提出申请,法院一般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要是存在特殊情况,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裁定受理期限还能延长15日。这样规定是为了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提高破产重整案件的处理效率,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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