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有多长?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起刑事案件,现在处于被羁押状态。我特别担心他,想了解下在整个司法程序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到底能有多长?是有固定的期限,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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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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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和具体案件情况有所差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阶段的羁押时间规定。 首先是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不过,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要是遇到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三个月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一百七十二条)。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零八条)。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五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羁押期限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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