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期限是多久?


工伤赔偿期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多个阶段和不同的时间规定。 首先是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在工伤认定后,病情稳定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但最好尽早申请,以便及时确定赔偿标准。 最后是赔偿的支付期限。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部分,在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到位。而单位支付的部分,要按照双方协商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支付。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仲裁和诉讼也有相应的审理期限。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