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规则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是两类重要的证据形式。下面来详细介绍它们的审查认定规则。 首先,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有诸多规定。 从证人的资格方面来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比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清晰表达自己所见所闻的人,其证言就不具备证据能力。 在证人的作证过程方面,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而且,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等程序问题也会影响证言的效力。如果询问证人时是集体询问,而非个别进行,可能会导致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 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同样要审查被害人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可信。比如,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可能因遭受严重的惊吓而出现记忆混乱,其陈述的内容可能存在偏差。 此外,还要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宿怨等特殊关系,其陈述可能会带有主观偏见。同时,也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在审查认定时都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只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都表明看到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现场的监控录像却显示嫌疑人并未进入案发地点,此时就需要进一步审查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事实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