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型的标的进行招标需要多少家参与?
我现在有个项目在做招标,是同类型的标的,但是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得有多少家来参与招标才符合要求。担心参与家数不够导致招标流程不合法,所以想问问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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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同类型标的招标需要多少家参与,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意味着,从基本要求来讲,同类型标的招标一般需要至少三家投标人参与。因为只有三家或以上投标人参与,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让招标人有足够的选择范围来选出最符合项目需求的中标人。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如果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这种情况下也是强调至少三家受邀方。而且,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所以,无论是从招标开始阶段还是评标阶段,保证一定数量的有效投标人对于招标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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