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该一式几份?
我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协议书就签一份由公司保存。我有点不放心,也不知道这样合不合理。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来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到底应该一式几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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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讲,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必须一式几份,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里虽提及的是劳动合同,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通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是较为合理且常见的做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这样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持有协议书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中,比如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交接的完成情况等问题时,这份协议书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用人单位事后不认账。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留存一份协议书也是必要的。这可以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档案资料,证明单位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合法解除,在应对劳动监察部门检查或者其他可能的法律事务时,能够提供相应的依据。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一式三份。例如,当涉及到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时,可能会额外准备一份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主要还是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需求。 总之,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确保自己持有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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