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要召开多少次债权人会议?
我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作为债权人之一,我不太清楚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一般需要召开多少次债权人会议。想了解一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者大致的次数范围,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方便安排后续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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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破产(清算)案件中,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固定的数字,它是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意志、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它的召开主要是为了让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必须召开的,主要目的是核查债权、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等。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会召开债权人会议。比如,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能会基于破产案件的进展、出现的新情况等因素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此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也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于简单的破产案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清晰,破产财产的处置等事项也没有太多争议,可能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次数就相对较少,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可能再召开一到两次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并进行表决就可以了。 然而,对于复杂的破产案件,涉及众多债权人、大量的破产财产需要处置、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时,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可能会比较多。例如,在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上,如果债权人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可能就需要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和协商,以达成共识并进行表决。 所以,一般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因案而异,少则两三次,多则可能会有更多次,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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