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后受害人能申请几次强制措施?
我有个事儿一直不太明白。有个人犯事儿坐牢了,我是受害人。我想了解下,在对方已经坐牢的情况下,我还能申请强制措施不?要是能申请,那能申请几次呢?这方面法律是咋规定的,我心里没底,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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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常见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当犯罪人已经被判处刑罚并在监狱服刑时,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在这个阶段,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不能再申请针对该犯罪人的强制措施。因为强制措施主要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比如,逮捕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等条件。而当犯罪人已经在监狱服刑,这些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通常已经不存在了。 不过,如果在服刑期间,犯罪人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发现了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此时司法机关会依法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新的程序中,根据案件情况,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这并不是受害人申请强制措施的概念,而是司法机关依据职权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操作。所以,从正常意义上来说,在犯罪人坐牢后,受害人一般不存在申请强制措施的情况,也就不存在申请几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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