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重大过失的十八种情形是什么?


在民法中,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然而,目前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列举出民法中重大过失的十八种具体情形。 不过,我们可以结合一些常见的情况和相关法律原理来理解重大过失。比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明知保管的物品是易碎、易腐等特殊物品,却随意放置,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物品损坏,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保管人明知特殊情况却不采取措施,显然违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再如,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基本的操作规范,比如在手术前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手术出现严重失误,这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往往意味着严重偏离了应有的诊疗义务。 此外,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明知货物需要特殊的运输条件,如冷藏、防震等,却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运输,导致货物受损,同样可能构成重大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承运人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以此免责。 虽然没有明确的十八种情形,但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义务。如果明显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