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渎职犯罪涉及多少种罪名?


侵权类渎职犯罪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类型,它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职务要求,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所涉及的罪名数量及相关情况。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渎职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侵权类渎职犯罪涵盖在渎职犯罪这一大类之中。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涉及侵权类的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要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这体现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严格要求。 第二种是非法搜查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表明国家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侵犯公民的住宅和人身权利。 第三种是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这两个罪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第四种是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旨在维护被监管人的基本人权,确保监管场所的合法有序。 综上所述,侵权类渎职犯罪主要涉及以上四种罪名。这些罪名的设定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了解这些罪名有助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准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