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亲自立遗嘱需要几人作证?


在我国,遗嘱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对于见证人的要求也不一样。下面我们分别来介绍一下各种遗嘱形式下见证人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自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自书遗嘱是老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即可,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作证。这是因为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其真实性主要通过遗嘱人的亲笔书写和签名来保证。 其次是代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因为代书遗嘱不是遗嘱人自己书写,为了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还有打印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容易被篡改,所以法律规定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录音录像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样,录音录像也可能存在剪辑、伪造等问题,所以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来保证遗嘱的效力。 最后是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往往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的,其证明力相对较弱,所以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来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所见证的遗嘱,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