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分别是多少年?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两种刑罚方式,它们在年限规定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来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最短是六个月,最长是十五年。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会有所不同。比如,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再说说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没有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也就是说,无期徒刑虽然没有明确的固定年限,但通过减刑等方式,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期限会有所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