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怎么判的?


医疗事故的判决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简单来说,就是医生或医院在给患者看病过程中,因为犯错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 判定医疗事故是否成立,一般要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会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 如果判定为医疗事故,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比如患者因为医疗事故多住了几天院,多花的住院费、这几天不能工作少赚的钱等,都可以要求赔偿。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强调的是“严重不负责任”,比如医生严重违反操作规范、擅离职守等情况。 在行政责任方面,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总之,医疗事故的判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和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