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我有一些公司股权,之前质押出去了。现在有人想购买这些股权,我想了解下在股权质押期间能不能把这些股权转让给对方,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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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权质押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设定质押担保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股权交给债权人,以此作为自己履行债务的一种保证。而股权转让则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的行为,也就是把自己在公司的权益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在股权质押期间是不允许进行股权转让的。这是因为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对该股权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如果允许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可能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使得质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不过,存在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进行股权转让。当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出质人就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但在转让之后,出质人获得的转让价款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应当用这笔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如果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那么就应当将价款进行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进行股权转让并非完全不可以,但需要满足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这一条件,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转让所得价款。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股权,这种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因此,在遇到股权质押和转让相关问题时,建议当事人仔细了解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与质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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