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贷款,现在经济上有点问题,担心还不上钱。想了解一下,要是真还不上,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它的优先受偿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这个权利,受偿顺序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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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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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下面我们详细了解相关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意味着,如果抵押财产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在抵押权之前。 此外,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也受到一些限制。比如,抵押财产在设定抵押前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总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规定旨在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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