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超过多少金额需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的交税标准与多个因素相关,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固定金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每月有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果一年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去6万元,再减去各项扣除后还有余额,那么这部分余额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小张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一年工资收入就是96000元。每月有5000元的减除费用,一年就是60000元。假设他还有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教育扣除),一年就是12000元。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96000 - 60000 - 12000 = 24000元。这24000元就需要按照对应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专项扣除,主要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则涵盖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方面。不同的扣除项目都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除了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它们的计税方式和标准与综合所得有所不同。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