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重整程序是怎样的?


新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是为了帮助陷入困境但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恢复经营能力、避免破产清算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像是给生病的企业提供一次治疗和康复的机会。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出现了上述这些情况,就有机会申请重整。比如一家企业因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但它的核心业务依然有市场前景,就符合重整的条件。 重整程序的启动通常是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就给了企业不同的申请途径,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在重整期间,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例如,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便于其进行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即生效。债务人将按照重整计划进行经营和债务清偿等活动。如果重整计划执行成功,企业就可以摆脱困境,继续正常经营;如果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总之,新破产法的重整程序为困境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自救机会,它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设计,平衡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