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哪些进项不能抵扣增值税?
我是一家房开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对进项抵扣增值税这一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房开企业的运营中,具体有哪些进项是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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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营中,存在一些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这几种情况的进项税额是明确不能抵扣的。比如,房开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产用于员工宿舍,这属于集体福利,对应的购进材料等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再如,若企业有部分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那么为该项目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其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明确包含了这种情况。例如,房开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工地建筑材料被盗,那么这部分被盗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最后,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样,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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