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离婚会怎么判?
我想了解下,要是父母和子女之间闹到类似‘离婚’这种要分开的情况,法律上一般会怎么处理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如财产分割、赡养义务这些会怎么判,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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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主要是基于血缘或者合法的收养等形成的,这是一种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有两种主要的亲属关系会涉及到类似分开、权益判定等情况,下面分别介绍。 对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基于血缘产生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这种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的。我国《民法典》中没有任何条款支持解除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矛盾等情况,这些法定义务也是不能免除的。例如,子女不能以与父母关系不好为由拒绝赡养父母,父母也不能随意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对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同时,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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