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时原告应该如何举证?
在重审程序中,原告举证是维护自身权益、支持诉讼请求的关键环节。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原告在重审时应如何举证。 首先,明确举证责任和范围至关重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提出了某种诉讼请求,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该请求。比如,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那么就需要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违约的相关事实证据等。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证据的种类也需要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原告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就是重要的书证;如果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相关的产品实物就是物证。 再者,证据的收集要合法合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的方法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后,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要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而不是伪造或者虚假的。 最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也不容忽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原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如果原告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但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总之,原告在重审时举证需要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自己的举证行为合法、有效,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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