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取保候审刑事案件会如何处理?
当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取保候审后,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是适用条件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就是警察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依据。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比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警察会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这些规定。
关于案件后续走向,公安局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案件材料进行补充,随后再次提交至检察院 。案件需通过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审查,继而由法院进行公诉和审判;对于未能满足要求的案件,起诉部门将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直至符合标准为止。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非最终的法律裁决,案件依然会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继续推进,最终由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有罪以及如何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另外,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比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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