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主动办取保候审会怎么判?


公安机关主动办理取保候审,并不直接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这个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对他们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轻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最终的判决,这要看法庭的审理和认定。如果法庭经过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那自然不会被判刑。要是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从轻、减轻处罚,比如判处缓刑等,也有可能不实际执行监禁刑。但要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情节严重,那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判处相应的刑罚。所以,取保候审和最终的判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它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措施,而判决结果是基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的。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