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对于涉及两种罪名的案件会如何起诉到检察院?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公安对于涉及两种罪名的案件起诉到检察院是有一套明确流程的。首先来解释一下几个重要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就好比是一场寻找真相的大调查,要把和案件有关的各种线索、证据都找出来。移送审查起诉则是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让检察院来决定是否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当公安机关处理涉及两种罪名的案件时,一般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是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第二步是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会针对这两种罪名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他们会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比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勘查、鉴定等。对于每一种罪名所涉及的犯罪事实,都要尽可能地查清楚,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而且,侦查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证据有效。 第三步是侦查终结。当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就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里面会详细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等内容。这里的犯罪事实既包括两种罪名各自的具体情况,也会说明它们之间的关联或者区别。 第四步就是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会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在收到这些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进行判断,对罪名的适用是否恰当进行考量等。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总的来说,对于涉及两种罪名的案件,公安机关会将两种罪名的相关情况综合起来,按照法定程序完整地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