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全和抵押是如何分配的?


在探讨房产保全和抵押的分配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产保全和抵押的基本概念。房产保全,通常指的是财产保全,它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房产抵押则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关于房产保全和抵押的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具体到房产保全和抵押的情况,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房产被处置用于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会优先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获得清偿。这是因为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根据上述规定,基于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因为其他债务纠纷,该房产被丙申请了财产保全。当房产被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会先用于偿还乙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才会用于清偿丙等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务。 然而,如果抵押没有办理登记,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未办理登记,那么该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分配时可能无法优先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受偿。 另外,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的。财产保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但财产保全并不改变债权的性质,它只是一种保障措施,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享有的仍然是普通债权。 综上所述,在房产分配时,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受偿;未登记的抵押可能无法优先受偿。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在抵押权人受偿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