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怎样才会成立?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合同成立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房地产买卖中,通常就是买方和卖方。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没有主体,合同就无从谈起。这就好比一场游戏,得有参与游戏的人,房地产买卖这个“游戏”才能进行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房地产买卖中,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其次,当事人之间需要达成合意。所谓合意,就是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主要条款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如地址、面积、户型等)、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只有双方对这些主要条款都达成了一致,合同才有可能成立。例如,买方和卖方就房屋价格谈不拢,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合同就无法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一方发出符合条件的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时,合同就达成了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在房地产买卖中,通常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这是因为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涉及的价值较大,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同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都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有适格的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及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