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如何教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买卖商品房所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商品房买卖中,通常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接下来,房产律师会教我们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来签订合同。首先是开发商的资质和证件。我们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没有这些证件,那么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存在风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次是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对于房屋的基本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等,要详细准确。面积误差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关于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也不能忽视。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时间,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最后,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如果自己不确定合同条款是否合理,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让律师帮助审查合同,避免陷入合同陷阱。总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件大事,我们要谨慎对待,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