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能看出请求权的冲突是怎样的?


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理解请求权的冲突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请求权。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我们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里,常见的请求权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转让义务的请求权,以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等。 当出现请求权冲突时,就意味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可能同时拥有多个请求权,但这些请求权不能同时实现。比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转让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受让方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这是基于合同履行的请求权;另一方面,受让方也可以因为转让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这是基于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有多种请求权。 然而,在实际处理请求权冲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是“择一行使”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同时要求对方既继续履行合同又承担过高的违约金,因为这样可能会让当事人获得过度的利益。比如,如果受让方已经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并最终完成了股权过户,那么就不能再要求过高的违约赔偿,只能要求合理的因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赔偿。 此外,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时,还需要考虑举证责任和实现的可能性。不同的请求权可能对应不同的举证要求,如果选择的请求权很难举证,那么即使在法律上有依据,也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就需要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失,并且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 总之,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遇到请求权冲突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等因素,合理选择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