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农村自建房怎么判?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我们在农村有套自建房。这套房子是婚后一起建的,但宅基地证写的是他的名字。现在不知道离婚时这房子会怎么判,是一人一半,还是会考虑宅基地证的名字等因素,想了解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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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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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农村自建房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农村自建房的特点。农村自建房通常是建在宅基地上,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在分割农村自建房时,不仅要考虑房屋本身的建造情况,还要考虑宅基地的相关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农村自建房,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考虑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双方都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对房屋建造都有出资,那么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将房屋进行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所得款项。 如果一方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完整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方,同时由该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资建造并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如果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扩建等行为,那么扩建、修缮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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