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是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该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关于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