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是如何确定诈骗罪量刑的?


在深圳,对于诈骗罪的量刑,和全国一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欺骗手段让别人把钱或者财物给了自己。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在深圳,如何界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虽然深圳没有单独的标准,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了广东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除了诈骗数额,量刑时还会考虑其他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或者是否属于累犯等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轻处罚。总之,深圳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