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这涉及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都可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一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等。例如,工资条能直接体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这是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而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负有举证责任。同样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员工名册等证据,如果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否认,此时用人单位就有责任提供这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那么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另外,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确认劳动关系时需要承担的举证义务。 总之,在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程序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