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
我最近遇到了船舶碰撞方面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上都有哪些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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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中,财产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首先,赔偿范围上,请求人可以要求赔偿船舶碰撞或触碰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续相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减少损害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还有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因请求人过错造成或扩大的损失不赔。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侵权关系中需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负责。 赔偿方式上,尽量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就折价赔偿。比如船舶能修好恢复原样就修理,实在修不好就按价值折算赔偿。这一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相契合。 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全损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含在船舶价值内的船上物品损失,像燃料、物料等,还有船员工资、遣返费等合理费用。部分损害赔偿包括合理的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船舶一般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其他地方修理更有利或有合理理由。 另外,在计算各种损失方面也有规定。例如船舶价值损失计算,以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市价确定,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籍港类似船舶市价确定等。船上财产损失计算也各有标准,货物灭失按装船时价值加运费加已支付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费用等。这些规定旨在合理、公平地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船舶全损:指船舶完全毁坏或已无法修复使用,失去了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和功能。 船舶部分损害:指船舶受到一定程度损坏,但仍有修复可能并可继续使用的情况。 预期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因侵权等原因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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