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定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的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具体规定。首先,正本提单包含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若承运人违反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提单权利,那么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责任认定方面,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当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时,优先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这里要注意,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关于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来计算。不过存在一些特殊免责情况,比如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此外,如果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在诉讼时效上,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正本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提单持有人:是指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等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