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是什么?

我对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这个试行意见具体都规定了些啥,是怎么选任的,有啥条件要求不,还有具体的流程是咋样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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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所作出的规定 ,旨在规范和指导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从条件方面来说,公民担任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并且限本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公民。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一些特定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在程序上,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需要等因素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按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 相关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而《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在此基础上,针对海事法院的特殊性进一步细化选任规则。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选出的人民陪审员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参与到海事案件审判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相关概念:(海事法院 人民陪审员 选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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