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与 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在做市场推广时会产生不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我想知道在税法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超过了会怎样,没超过又有什么好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依据和实际影响。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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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和当年销售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则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例如,某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可扣除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限额就是1000×15% = 150万元。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为120万元,小于150万元,那么这120万元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如果实际发生了180万元,超过限额的30万元(180 - 150)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有不同的扣除比例规定。例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如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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