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赔偿法》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是怎样补救的?

我之前遭遇了一起国家机关的错误执法,导致我的名誉和荣誉受到了很大损害。现在我想了解一下,根据《国家赔偿法》,对于像我这种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况,法律是如何进行补救的呢?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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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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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名誉权、荣誉权因国家侵权行为受损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第十七条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等。 所谓消除影响,就是要在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等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如发布公告、公开声明等,将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消除。恢复名誉则是要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赔礼道歉体现了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国家机关应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关键在于判断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严重后果”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当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因国家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时,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若对赔偿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进一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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